Monday, 13 August 2012

双重的法律标准

 
最近,在网络上议论纷纷的其中一项课题,就是被控强奸未成年少女的保龄球州手,竟然可以逃过强奸罪成判5年的牢狱之灾;而只让被告守行五年。通常觸犯了刑事法典376(強姦)條文后,在上述條文下面控者,一旦罪名成立,將面對最少5年,最高30年監禁以及鞭刑。
 
   无法理解的是,我们尊敬的地方法庭和上诉庭大法官们都一致维持被告只需要守行为的判决,而其理由竟然是因为被告用有大好前程,判决被告监禁罪将无法带给公众利益。巧合的是,隔一天竟然也发生类似的新闻,又有一名未成年少女受到伤害,只是这位被告没那么幸运,在同样的条文下,被判处监禁5年。类似的案件,相同的情形,一样的法律条文,竟然可以产生这么极端的对比,而这结果的分水岭关键点竟然在于一位被告是成功人士和另一位被告则不是。

   当笔者看到两篇新闻的对照时,第一点所想到的是,第二件案发的受害者虽然在不幸中,但至少在法律上,她是名正言顺的受害者,至少比起第一起案件,她还是得到了正义的对待。然而,当这些青天大老爷们惋惜这位看似前程无限的被告时,是否曾思考对于这位受害者的处境?毕竟这位13岁的少女已经被大老爷们别上自愿与被告发生关系的因素,而这位少女与其家庭将来要如何面对这社会异样的眼光。

   第二点是,我们的国家政策无形中在人民的思想里建立起一道围墙,在法律的保护下,人人都是平等,让人民可以放心在这国家推动发展。所以,作为法律基础的公正象征,正义女神是戴上眼罩,以提醒大家,法律是应该无视被告的容貌,权利,身份,家世和地位。然而,当我们面对着不一样的结果时,得到却又与被教育的理解有所差异时;让我们又如何说服自己相信司法的公正,安心于其中呢?
 
   司法的公正存在能定国安邦,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然而,在我们在高喊着改革的当儿,但其结果却不这么理想,反较比起以前有些“退化”:当司法的权威逐渐狭小,地位逐渐低下,作用逐渐微不足道,信任逐渐每况愈下,就是国家开始动乱的时候。其实,现实的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梦想,不能只靠政府的推动,应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努力去营造美好的环境于我们的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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